一名陸籍男子,五年前來台被路燈電死,法院以30年前法務部函釋「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判國賠463萬元,行政院認為這項解釋不合時宜,下令停用。不過學者認為宣示意義大於法律意義,即使廢除函釋,也不影響大陸人請求國賠的權利。
2018年一名陸籍男子騎單車環島,行經高雄時被漏電的路燈電擊身亡,家屬打國賠官司一審判賠463萬全案還可上訴,法官引用法務部30年前的函釋,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只是這項函釋最近遭行政院下令停止適用,國賠還能賠嗎?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我們去說中國來的旅客是中華民國國民,他自己也無法接受,這不是差別待遇是統一見解,只要政府有過失我們都賠,不管是中國來的美國來的日本來的。」
擔心這函釋會被當成認知作戰的素材,要求法務部廢除,也希望法官不要再引用,行政院長陳建仁也認為不合時宜。
行政院長陳建仁:「能夠避免持續引起不必要的困擾,也能夠避免國人或是國際上的誤解」
國賠法目前只針對「外國人」有限制,被害人的國家和台灣有互惠才能請求國賠,但大陸人在我國法律界定上不算是「外國人」,本來就不受限制,有學者認為行政院即使頒布通令,也不影響大陸人請求國賠的權利,且法院並不受行政機關函釋的拘束,要不要採納行政院新的見解,由法官自己決定。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即使在我們現在的憲法底下,大陸地區人民跟台灣自由地區人民都是中華民國人民,只是我們另外立法去讓大陸人受比較多的限制,所以行政院這個函確實在解釋上是不是正確解釋法律,會很有爭議。」
因應兩岸情勢轉變,行政院火速停用舊函釋,但可能有牴觸憲法的疑慮,一紙公文帶來的宣示意義,遠大於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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