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歲緬甸華僑李國輝,106年間在其承租的中和區興南路公寓潑汽油縱火洩憤,導致9名房客逃生不及葬身火窟。一審至更二審認為李毫無悔意、無教化可能,因此判死刑;但高院更三審時,認為李是「間接故意殺人」,且李辯稱案發時有幻聽情形,最高法院認為應查明李是否精神障礙而犯案,去年12月改判無期徒刑,今(25)日上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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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李國輝來台超過20年,先前也曾有縱火紀錄,他因長期吸毒而出現幻聽等症狀。106年11月間,李國輝認為同鄉的陳姓友人在臉書以「藍芽播放聲音」取笑他,甚至懷疑對方要對他不利,因而懷恨在心,同月22日凌晨,憤而在承租的公寓樓梯間潑汽油縱火,導致火勢迅速延燒,造成9名房客逃生不及葬身火窟,另外5人受到輕重傷。
審理期間,李國輝辯稱耳裡一直聽到聲音,他為了要阻止「怪聲音」才縱火,但台大醫院精神鑑定證實李在縱火時具有辨識能力,犯案後還曾返回現場觀看,還到民宅偷衣服變裝逃逸,檢察官主張其沒有精神障礙,應判死刑,一審、二審到更二審也都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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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更三審審理時,認為李長期施用安非他命導致精神狀況不佳,甚至出現幻聽、妄想等症狀,經檢查已達中重度身心障礙程度,且認為李縱火動機是要報復陳姓友人,對陳有「直接殺人故意」。
不料,陳姓房客未死亡,反而意外燒死其他9名不相識的房客,屬「間接(不確定)殺人故意」,未達《兩公約》中可判死刑的「情節最嚴重之罪」,去年12月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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