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與媳婦黃睿靚,因南港展覽館及龍潭購地案洗錢案,被控協助媽媽吳淑珍切斷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的資金性質及來源,透過繁複手段設立海外帳戶洗錢,高等法院更二審各依洗錢罪判陳致中1年有期徒刑、併科150萬元罰金及黃睿靚判刑10月,併科100萬元罰金,宣告緩刑4年。此案上訴最高法院,陳致中、黃睿靚駁回定讞,陳致中得入獄,將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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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二審判決指出,吳淑珍先取得瑞士美林銀行資料,命陳致中於2006年12月某日與銀行人員接洽,黃睿靚,以「Sorbona」及「Sorbona2」等代號開立2個帳戶,黃為所有人,陳致中為授權代理人。黃睿靚在偵查中時曾供稱,「辦開戶手續,陳致中也在場,婆婆吳淑珍叫我簽名,我就簽名」,黃表示先前也有好幾次簽過開戶文件,不記得內容,但記得吳淑珍說「你不要擔心、不要怕,這是家裡的錢,這不是DIRTY MONEY,你就跟銀行講這是你父親給你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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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吳淑珍有罪部分撤銷發回,因更二審認定吳淑珍能到庭,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逕行對吳淑珍為一造辯論判處罪刑。不過最高法院綜合高雄長庚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審理期間COVID-19疫情變化,認為原審未審酌吳淑珍病況特殊,有判決理由不備及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所以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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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陳致中、黃睿靚部分,最高院就其2人相關供述與相關事證,認為2人有共同掩飾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錢行為,且具有主觀犯意,雖然2人事後否認犯行,但並不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陳致中、黃睿靚以「沒有證據證明2人認罪的自白是事實」為指摘上訴,最高院認為更二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任意指摘,並非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而2人認罪部分,並非在協商程序過程之陳述,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7規定,另外更二審就陳致中、黃睿靚之量刑,也未逾越《刑法》第66條前段減輕其刑之幅度,上訴均予駁回。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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