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1月20日過世後,留下遺囑表示要將上百億元的遺產全數留給二房兒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其胞兄、大房三子張國政對此無法接受,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一審法院判決張國煒勝訴、認定遺囑有效,而案件上訴二審,今(25)日高等法院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若後續全案確定,張國煒將可獲逾百億元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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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政主張父親張榮發2014年製作密封遺囑時,因無法表達自我意思,所以該分遺囑不是由張榮發親自簽名、沒有由張榮發親自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未向公證人是本人遺囑。另外張榮發也未陳述繕寫人得姓名與住居所,不符合《民法》的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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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張國煒則主張依法院函調醫療資訊及就醫紀錄,足以證明張榮發當時確實是具有遺囑能力,而該分遺囑是張榮發在民間公證人面前作成,經張榮發陳述本人遺囑後,向公證人提出。由公證人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作成密封遺囑公證,屬公文書。另外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書也證明,張榮發簽名筆跡為真正,所以遺囑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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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張榮發製作遺囑時具相當口語能力,對持筆簽名也沒有明顯障礙,傳喚長榮老臣等多人作證後,認定遺囑有效,2020年3月判張國政敗訴,張國政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今(25)日上午10時宣判,仍認定遺囑有效,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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