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時任國民黨副主席及行政院祕書長的林益世,被控在擔任立委期間,以協助中國鋼鐵公司下游廠商「地勇選礦公司」續約為由,涉嫌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索取賄款,金額6300萬元,相關案件日前高院更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罪,判林益世4年10月有期徒刑,案件上訴最高院,但歷屆審判見解有歧異,由大法官作出統一法律見解,今(2)日裁定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是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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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起源是2012年6月下旬,周刊爆出林益世遭中鋼下游廠商指控貪瀆,以協助廠商「地勇選礦公司」續約為由,於2010年在鳳山家中收取193萬美鈔現金,按照當時的匯率計算,等同於6300萬元新台幣。而林益世又被控訴在擔任行政院秘書長後,趁著合約即將到期之際,再度企圖強索新臺幣8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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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2012年10月25日,由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偵查終結,將林益世、彭愛佳、沈若蘭、沈煥璋、沈煥瑤等5人提起公訴。隔年4月30日,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林益世犯行非立委職務上行為,一審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罪」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4個月,其餘被告,包括彭愛佳等人全獲判無罪,後續由特偵組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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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高等法院認為林益世是以「立委身分」恐嚇中鋼高層,改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重判12年,但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又改認林益世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罪」,去年因全案審理已超過8年,適用《速審法》減刑規定,所以改判林益世4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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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林益世一案,歷審裁判見解有歧異,因此提案由刑事大法庭作出統一法律見解。今日最高院裁定指出,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是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使承辦人員有積極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的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行為。另外,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規定,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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