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鴻海資深副總經理廖萬城因涉收佣金遭鴻海公司求償,二審高院判他須賠償77萬多美元,折合約新台幣2000萬餘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刑事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證交法之背信等罪,併判刑廖萬城10年半;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依刑法之背信罪,改判刑1年4月;三審發回,高院更一審改判刑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入監服刑,今年1月假釋出獄。
全案起源於,廖萬城民國95年至100年,專任鴻海SMT(Surface Mount Technology,表面貼裝技術)發展委員會總幹事,自98年至100年透過白手套向鴻海集團的10家供應商,收受供應商給付的佣金,總計1億6232萬元。
鴻海主張,廖萬城負責鴻海集團SMT處理設備、耗材、備品的採購評鑑、維修、資源調度等業務,具決定選用採購供應商、品牌、數量的實質影響力,並於就職時簽署了「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
鴻海認為,廖萬城暗示供應商,應透過某仲介與鴻海集團完成交易,致多家公司支付共77萬3744美元佣金給仲介,仲介再轉交給廖萬城,此舉已違反誠信廉潔約定書,並侵害鴻海的財產權,因此向廖提告求償。
廖萬城答辯指出,刑事部分案件,已判決他無罪確定,認定他並無違背職務的行為,況且誠信廉潔約定書並未經過鴻海集團用印,應不適用。
高院民事庭審酌,廖萬城於刑事案件審理中坦承收取佣金,並強調供應商銷售SMT設備給鴻海集團,是因較他牌價格優惠、品質良好,鴻海並未受有損失,且廖於SMT委員會中,僅有推薦權,沒有決定權
高院民事庭認定,廖萬城收取佣金,已違反與鴻海集團的誠信廉潔約定,此項約定不以鴻海受到實質損害為必要,因此認定鴻海請求有理,判廖須全數給付。廖不服提上訴,日前最高法院維持原審判決,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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