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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壇大姊陳盈潔涉教唆偽造本票 更二審改判3年2月

記者 曾健銘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2/16 11:11
最後更新時間:2023/02/16 11:11
藝人陳盈潔被控涉嫌偽造有價證券,高院更二審判3年2月。(圖/TVBS資料畫面
藝人陳盈潔被控涉嫌偽造有價證券,高院更二審判3年2月。(圖/TVBS資料畫面

歌手陳盈潔日前向友人借貸280萬元,卻以胞妹陳郁心的名義簽立本票,因而遭控告,一審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判刑3年2月,二審逆轉無罪;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二審昨(15)日判陳3年2月徒刑,沒收43萬200元,可上訴,記者實際訪問陳盈潔的律師張振興,但根據轉述,陳盈潔的精神狀況不佳,無法接受採訪。
 
現年70歲的陳盈潔,102年10月間,以到中國經營演藝事業為由,向邱姓友人借款280萬元,邱男要求必須再找1人擔保,陳找了胞姊陳乃嘉商討後,絕對由胞姐在本票上簽下妹妹陳郁心的名字擔任保人,胞妹陳郁心事後得知此事大為光火,憤而告上法庭,陳盈潔、陳乃嘉2人雙雙遭到檢方起訴。

 
 
一審時陳盈潔雖然矢口否認犯行,但法官仍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3年2月,陳乃嘉因認罪獲判1年7月,緩刑3年。案件上訴後陳盈潔仍堅不認罪,高院則認為陳乃嘉當時會在本票偽簽妹妹姓名、身分證字號,是因為邱男的要求,難以認定是遭陳盈潔教唆,因而改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高院僅憑陳乃嘉前後不一的證詞,借此認定陳乃嘉是聽從邱男指示才偽簽本票,理由欠備且前後矛盾,109年12月3日撤銷發回高院。
 
高院更一審認定陳盈潔罪證明確,但輕判1年8月、緩刑4年,需要判決確定的6個月內,支付債主30萬元,全案再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等法院進行更二審。
 
 
更二審昨日仍判陳盈潔有罪,判刑3年2月,且考量她因本案獲得110萬的犯罪所得,扣除已歸還的66萬9800元,宣告餘額43萬200元應沒收,全案可上訴,但是最高法院若駁回上訴,陳盈潔恐面臨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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