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31歲陳姓女子被控未按時提供3個月的女嬰營養,導致女嬰營養不良,僅有2400公克。最高法院今天依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致重傷罪,判處陳女2年10月定讞。
判決指出,陳女於民國108年7月間生下女兒,在新竹市租屋居住,同年10月13日上午,陳女發覺女兒遭棉被覆蓋口鼻,臉色有異,立即報警送醫急救。醫師診斷女嬰有發紺、呼吸窘迫、體重過輕(2.4公斤,較出生體重輕),因營養不足及腦部缺氧,致有癲癇、軟喉症症狀。
經過長期治療、復健,女嬰直到今年7月7日仍為臥床狀態,無法自行翻身,語言、知覺動作發展遲緩,吞嚥及口腔功能異常。
陳女在法院審理時否認有何凌虐幼童致重傷犯行,辯稱她迫於經濟壓力,本人又因營養不良無充足奶水,加上育兒觀念、經驗欠缺,未能提供女兒足夠食物,實非得已,於察覺女兒異狀,立即送醫,並無凌虐幼童犯意。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女雖消極餵食小孩,但見女兒有異狀仍自行抱往警局求助,仍可見愛護之情,依法酌減刑度,依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致重傷罪判刑2年10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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