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在求學或工作期間有過租屋經驗,高雄一名男子大學時期,曾經租了某房子,但只住了1個月就退租,搬去和同學同住。沒想到多年後,男子竟被前房東提告,對方主張他積欠房租和違約金共6萬元,讓他覺得莫名其妙,全案經法院審理後,日前判決結果出爐。
判決指出,該名男子阿華(化名)在高雄就讀大學期間,曾向一名許姓房東以5千元租金承租一間套房,不過阿華只住了1個月就退租,搬去和同學同住。當時房東表示免點交,直接把鑰匙留在桌上即可,沒想到幾年後,許姓房東竟向阿華提告,主張阿華積欠租金和違約金共6萬元,要求他支付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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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姓房東主張,阿華當初只繳了1個月租金,接下來就開始欠款,一共是5.5萬元,租約寫明需付和租金相同的違約金,因此提告阿華要付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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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阿華感到莫名其妙,他向法官表示,當年自己還是大一新生,的確有向許姓房東租套房,但只住了1個月就退租搬去和同學同住。當時除了租金外,還付了2個月押金,但因為只租了1個月就退租,所以2個月押金就被對方沒收,沒想到事隔多年後卻被對方提告,讓他怎麼樣都想不透。
高雄地院審理後,法官按照「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算起,一旦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由於此案已經超過5年消滅時效,所以認定許姓房東請求無據,全案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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