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大S去年6月與汪小菲協議離婚後,於今年3月和韓國藝人具俊曄再婚,而從那時開始,汪小菲似乎就沒有依照協議約定,支付每月數十萬元的費用,多月下來累積金額高達500萬元。大S以離婚協議為依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獲准,台北地方法院也已核發扣押命令,但汪小菲似乎難以接受,今日在微博開嗆「窩囊廢」,還說「不想再給這個家付電費了!」對此,律師分析若當初離婚協議沒有要求對方不能再婚,就不能以此為由,自行取消支付生活費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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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劉韋廷說,從台灣目前多數的離婚訴訟案件來講(非指汪小菲、大S離婚協議),以前確實有些案例,針對贍養費的部分,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下會約定「再婚就不再支付費用」,例如前妻若改嫁,前夫便不再給她生活費。而最主要依據還是當初的離婚協議書是如何約定,如果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協議書上白紙黑字,當然還是要繼續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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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也提到,在台灣社會氛圍中,多數夫妻離婚後,最在意的是小孩權益問題。律師梁維珊補充說明,簽署離婚協議後,如果想要變更子女扶養費金和或給付方法,通常律師會建議雙方盡量友善協商,若無法進行調解,就必須交由法院審理。梁維珊指出,對於給付扶養費的方法的變更,例如從每個月給付改為一學期付一次,原則上法院可以進行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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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是「請求變更金額」就會延伸較大的爭議,梁維珊表示就「增加」金額而言,如果沒有具體的說明現狀有何情事變更,需要提高扶養費,基本上法院還是會尊重當時離婚協議的扶養費金額為主,所以在簽署時就應該審慎衡量雙方的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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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要是請求「減少」扶養費金額,有可能會影響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原則上不會裁判減輕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除非是應給付的一方發生「重大事故」而達到情事變更的狀態,例如:突然出車禍變成植物人,已經喪失行為能力而難以維持自己的生活,法院才可能同意變更。梁維珊認為,兩造若能妥善處理問題是最好,否則訴訟到底的結果,恐怕是雙輸的局面。
備註:兩位律師乃就一般台灣離婚官司訴訟案件,作法律層面分析以及當事人可以援引的法律救濟,非指汪小菲以及大S之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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