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汽機車外,腳踏車在道交條例中被列為「慢車」,酒駕上路最高可處600元!至於其它騎乘工具,警方則是以「動力來源」,來判斷酒駕是否要開罰,例如馬達發動可定義成有危險性「動力交通工具」,已經涉嫌刑法公共危險罪!目前政府也通過道交條例中的「個人行動載具」規範,未來恐怕會罰得更重!
例如像這種電動滑板車,只見一名男子騎到忘我,在辛亥隧道車陣中亂鑽,這種交通工具,只能在河濱公園特地場所騎乘,違規上路可以罰如果酒駕罪加一等!
海山分局交通組長楊信毅:「它屬於刑法185-3動力交通工具,所以刑法公共危險的部分,就會針對電動滑板車,它上路酒駕的部分,可以依法來偵辦。」
左邊這兩台是電動自行車,有馬達也可以自己踩,如果酒駕被抓到要怎麼判斷?
海山分局交通組長楊信毅:「這個就要看我們員警,在現場查獲他的時候,確認他有沒有腳踏行為,或者是說他當時使用電力在用行徑,如果蒐證完整還是有刑法公共危險的問題。」
還有這種多數長輩在騎的電動代步車,也遊走在法律灰色地帶,它屬於醫療器材就算違規也無法可罰只能勸導,不過道交條例中,個人行動載具的規範即將上路,未來可能都會被視為慢車來開罰,就算想盡辦法躲避酒駕,如果害人傷亡,也會有肇責賠償問題,別跟法律精打細算!
《TVBS》提醒您:
◎飲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請勿酒駕
◎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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