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莫拉克風災重建索賄弊案,一審被認定涉96件回扣案、15件收賄案,判刑30年,案件經多年審理,其中17罪已確定,李朝卿被認定收取回扣946萬元,判刑16年6月已在執行;另外94罪發回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29)日宣判李朝卿仍涉81罪,分別判刑5年6月至6年2月徒刑,累計刑期加總超過4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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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卿涉貪案更二審,今天上午在台中高分院由審判長陳宏卿、法官楊文廣、簡芳潔組成的合議庭進行宣判,合議庭認為發回更二審的94罪中,有部分是想像競合,有90罪認定有罪,部分重複案經合併後為81罪;另有4罪因證據不足,宣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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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貪汙治罪條例》,李朝卿分別被判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初步加總,累計刑期超過400年。合議庭表示,全案一審審理後已超過8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刑規定,另李朝卿已有判決16年6月確定在監執行,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加上有罪部分還要與李之前的前案刑期合併,此次就不宣告應執行刑,以免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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