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男子於101年清明節到彰化縣永靖鄉第一公墓祭拜、燃燒紙錢時,不慎跌入焚燒坑內,導致全身近6成燒傷,蔡男提告求償。最高法院今天判決永靖鄉公所應賠償197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蔡男於民國101年4月2日下午前往彰化縣永靖鄉第一公墓祭拜,因鄉公所在原有金爐旁設置供焚燒紙錢的焚燒坑,未派專人在旁注意及設置警示標誌,也未在四周以圍籬完全隔絕,導致他丟擲紙錢時,因泥沙滑動而滑入焚坑中。
蔡男主張,他跌落焚坑後,造成全身體表面積50至59%燒傷,包括20至29%的三度燒傷,左右手掌疤痕攣縮等傷害,治療後皮膚排汗功能喪失51%以上,喪失勞動能力92.28%,因此向永靖鄉公司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永靖鄉公所表示,焚坑以排水溝為天然屏障,北面及東面做為焚燒金紙使用平台,並架設高達100公分L型鐵網的安全防護措施,蔡男當天繞到焚坑後側,強行攀爬南面土堆上焚燒金紙,以致下滑發生事故,與鄉公所設置或管理焚坑應無因果關係。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為,永靖鄉公所對焚坑的設置及管理,固然有所欠缺,但蔡男是通常智識經驗的成年人,明知在焚坑東、北兩側設有鐵網圍籬處丟擲紙錢較為安全,卻站在焚坑南側的土堆上丟擲紙錢造成意外,應負擔70%的過失責任,判決永靖鄉公所應賠償197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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