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姓男子入住飯店使用健身房跑步機,因高血壓導致心因性休克昏倒,近1小時後才被飯店人員發現,送醫不治。台中地院認為,飯店提供服務缺乏安全性,判賠新台幣350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呂男去年1月入住飯店,自飯店健身房的跑步機跌落,近1小時後才被飯店人員發現,送醫不治,死因判定為高血壓引起心因性休克。
呂男與妻子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家屬認為,飯店未在健身房安排固定管理或巡邏人員,雖有監視器但沒派人隨時監看,導致呂男倒地後近1個小時無人聞問,如果即時發現施以CPR並使用AED,應可避免死亡。分別向飯店、董事長以及當時的值班人員,求償喪葬費、撫養費及慰撫金,共724萬餘元。
飯店則說,呂男患有高血壓病史,健身房門口貼有告示指出高血壓者不得使用,提供的服務已具備安全性。且健身房的管理監督非屬公司董事長的業務範圍,為顧及旅客隱私,值班人員不宜過度巡視健身房,但在發現呂男倒地後,立即施以緊急救護並打電話報案,符合規定並無過失。
法官認為,董事長以及值班人員,職務與健身房無直接關聯,沒有過失,但飯店未配置足額人力巡視健身房,也未派員監看監視器畫面,未能即時發現呂男心跳停止並提供協助,與呂男死因有因果關係,應負賠償責任。
但呂男自知有高血壓病史,無視健身房公告仍進入使用,本身也要付一半責任,最後,判賠飯店應賠償呂男家人合計350萬餘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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