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姓保母被控照顧6個月大男嬰時,男嬰頭部受重擊致死,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9年,二審今天認為,無具體事證她故意傷害男嬰,改依過失致人於死判刑3年半。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覃女為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的保母,民國107年3月1日起受李姓男嬰的父母託付,於平日中午12時至晚上7時在其住處照顧男嬰。
判決指出,覃女於107年6月25日中午將男嬰身體移動,疏於注意使男嬰左額遭受強力撞擊,致受有對撞性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
判決指出,覃女發現男嬰有異,當天下午聯絡男嬰父親,再於男嬰祖父到場查看後,將男嬰送往醫院急救,107年7月17日男嬰仍因傷害致腦髓腫脹瀰漫性壞死而死亡。
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覃女9年有期徒刑。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二審認為,無具體事證足以認定覃女有故意傷害男嬰的行為,且她也無傷害男嬰的動機,因此認為男嬰死亡結果,是因她照顧不周的過失行為所致,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年6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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