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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充涉頂新混油案 另判刑9年2月全案定讞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7/29 16:20
最後更新時間:2022/07/29 16:20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圖/中央社資料照)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圖/中央社資料照)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涉及混油案,部分犯行判刑定讞。更一審就發回部分判刑9年2月,其中4年10月必須入監執行。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

魏應充先前已因味全混油案判刑2年入獄假釋出獄,最高法院108年間就頂新混油案部分判刑定讞後,法院裁定連同味全混油案合併執行4年8月,魏應充於110年1月19日出監至今。

 

檢方後續將就魏應充所涉頂新混油案、味全混油案聲請法院再定一次應執行刑,再扣除魏應充先前已執行的刑期,因此實際執行刑期仍待法院裁定。

全案起於民國102年間,大統長基爆發摻混油並添加銅葉綠素事件,引爆一連串油安事件。

魏應充被控在擔任頂新製油負責人期間,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10月間止,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的油脂原料,再添加其他品質較佳的原料油精煉後販售,案經彰化地檢署起訴。
 

一審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全案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改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販賣假冒食品等罪,判處魏應充有期徒刑15年,其中6年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08年11月間駁回魏應充26罪的上訴而定讞,確定部分,7罪不得易科罰金,刑期合計5年9月,另19罪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另將45罪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更一審認為,魏應充等人枉顧應有社會責任及消費大眾身體健康,可預見大幸福公司所販售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加以精煉製成食用油產品販售,嚴重影響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

更一審判決,魏應充販賣假冒食品等39罪成立,19罪得易科罰金,應執行4年4月徒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20罪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9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魏應充等人的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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