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女生很多人要」一名台南市某國中女代課老師,先前在上健康教育課程時,大方分享性經驗,還說出不當言論,遭校方認定性騷擾,決議解聘且1年不得聘任;女老師不服提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健康教育相關課文原本較刻板含蓄,若動輒將以言詞過當為由解聘老師,老師將很難教授這堂課,且校方裁量怠惰,將解聘處分撤銷。校方再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中。
經校方開啟性平會議,發放135份問券詢問同學,問卷中詢問「健康與體育領域的老師在上課過程中是否有提到涉及兩性關係議題讓你(妳)感受不舒服的?」,選項則為「有」、「沒有」,經調查後發現有32份問卷勾選「有」,同學們認為女老師課堂上常常過於具體描述個人性生活與懷孕經驗過程,令人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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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學生及家長並不否定女老師授課認真的態度,只是要求她改善不當言行。且健康教育課中關於兩性器官、兩性交往及懷孕的課文內容,原本就較為刻板含蓄,如何讓學生了解正確的性觀念,這些議題對於授課教師而言,原本就是很難拿捏分寸,如果動輒以言詞過當為由解聘健康教育老師,往後教授這堂課的老師便很難就其教學內容有所發揮,更遑論使學生建立正確的性觀念。
另校方未說明女老師有何「非屬情節重大」但「有必要予以解聘」的具體理由,也沒說明《性平法》規定各項懲處中,為何校方只能選擇解聘,而無其他懲處的選項,因此認為該校適用法令有違誤,撤銷原處分。
不過校方上訴後,最高法院雖認同二審部分見解,但指出女老師是代理教師,適用法條有必要再向台南市政府教育局查證;二審未查明此部分,就認定學校裁量怠惰,尚嫌速斷。此外,女老師的言行是否只有解聘一途,而無其他不影響其工作權的懲處手段,也須進一步調查釐清,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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