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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派出所做筆錄卻拍影片比中指 法官認「表現自我」裁定不罰

記者 李昱菫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7/12 13:59
最後更新時間:2022/07/12 13:59
男子在派出所內比中指拍抖音。(圖/民眾提供)
男子在派出所內比中指拍抖音。(圖/民眾提供)

今年三月新北市一名葉姓男子,因二起案件到中和警分局中和派出所及積穗派出所製作調查筆錄時,二度將自己隨身攜帶的電子磅秤、包包、玩偶等物品放在派出所內拍攝,傳上抖音TikTok,還寫下「我的毒沒有解藥、有這麼辣」,除外葉男更在影片中比出中指,警方認為他的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罰,不過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則認為,葉男是以製作影片方式「表現自我」,雖然行為可能不當,但沒有違法,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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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在今年3月6日清晨5時許,葉姓男子因為借錢糾紛到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等待製作調查筆錄,但他卻突然拍攝影自己的隨身物品,包含電子磅秤、包包、玩偶等,還在影片的最後比中指。而當日晚間9時許,葉男又因為恐嚇案件,到中和派出所製作筆錄,這回他則是在等待筆錄簽名時,又拍攝起自己隨身攜帶的電子磅秤。葉男將二段影片上傳抖音TikTok,分別寫下「有這麼辣」、「我的毒沒有解藥」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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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執行網路巡邏發現後,認為葉男的行為已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千000元以下罰鍰。不過案件移送至新北院簡易庭審理時,法官認為,葉男的行為是以錄製影片方式「表現自我」,縱然地點是在公務機關內,或有不當,但是難以認定葉是「故意以顯然不當言詞或行動相加於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此外,也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葉難有違序行為,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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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和分局#不雅手勢#網路平台#社維法#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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