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鄭姓女子,去年到某飲料店購物時,因梁姓女店員給錯飲料,回頭理論,鄭女竟在梁道歉時,徒手推了2下,又趁對方鞠躬,從梁女棒球帽巴下去,梁女不滿,蒐集店內監視影像,上派出所報案,法院勘驗後認為,鄭女僅因消費糾紛,出於貶低人格、名譽之意動手,依強暴公然侮辱罪,判處她7千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全案仍可上訴。
梁女事後蒐集店內監視器上附近警局提告,鄭女則喊冤,她坦承,有推梁女2下,沒有巴頭,「只是拉她的棒球帽」,但證人說詞和監視影像皆指出,鄭女的確有出手拍打帽子,事實明確。此外,梁女也表示,員工訓練有教,客人有不滿意時,不管原因會先道歉,因此法院認定梁女鞠躬,並非受到脅迫所致。
法院認為,鄭女只因消費糾紛,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還趁店員道歉時,基於強制之犯意,在大庭廣眾下,出手推擠、拍頭,顯然欠缺尊重他人名譽之觀念,看在犯後坦承犯行,並基於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將鄭女依強暴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7千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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