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狀」表達想法 罕見訴訟手段
- 記者:李若慈|攝影:陳其銳
- 發佈時間:2008.09.18 18:02
-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 記者:李若慈|攝影:陳其銳
-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到底什麼是陳明狀?律師表示,這在司法體制上,是讓當事人覺得必要陳明事實的時候,寫下事實遞狀,讓法官了解當事人想法和意願。例如興票案中,前總統李登輝就曾寄陳明狀給當時的法務部長陳定南,指稱宋楚瑜違法;而吳淑珍用這種非正規的方法,在律師眼裡看來,是一種罕見的訴訟手段。</p>
興票案爆發,前總統李登輝曾經向法院提出陳明狀,提出9點聲明,強調絕對沒有授權宋楚瑜,成立秘書長專戶,前立委周伯倫因為榮星案入監服刑,也在獄中寫了陳明狀,給當時的檢察總長盧仁發,表達自認無罪的原因;簡單說,所謂陳明狀,就是當案件還沒開庭審理,當事人又有話非得先說不可的時候,向法官陳明的途徑。
律師莊秀銘:「舉出一個事實,由法院來做決定,這個叫做申請狀,陳明狀只是說告訴法院,有一個事情發生。」
如果是要請假,得寫清楚請假的具體事實,說明不能到庭的原因,檢附證明遞件,等待法官回應,用的是「聲請變更期日狀」,吳淑珍這次,用陳明狀敘明身體不舒服,看在律師的眼裡,與其說是請假,更像是一種手段。莊秀銘:「她(吳淑珍)也知道,她要請假法院不准,乾脆就這樣,我告訴你我生病,接下來,法院你要怎麼要隨你,這有一點說實在,有一點耍賴的感覺了。」
陳明狀用在當事人想要表達事實的時候,或是要陳明需要配偶或親人當輔佐人,才需要特地遞狀,用這麼罕見的方式,告訴法官吳淑珍生病了,與其說是奇招,看在法律專家眼裡,還比較像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