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車內狂刺奪命!高雄女設局「殺人埋屍屏東」 橋院判14年

高雄殺人埋屍案經橋頭地方法院審理,黃姓女子遭判共同犯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圖/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高雄去年發生殺人埋屍案,經橋院審理,黃姓犯嫌等3人涉殺害或拘禁被害人,再由其他共犯將被害人載往屏東山區殺人埋屍。橋院今天宣判,依共同犯殺人罪處黃女14年,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今天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此案由國民法官法庭綜合相關證據及情節,認定黃女、吳男、朱男等3嫌,共同對林姓男子為私行拘禁,黃女並與鄭姓男子謀議殺人埋屍至林男死亡,依共同犯殺人罪處黃女14年徒刑,另依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私行拘禁罪,處吳男2年8月徒刑、朱男3年2月徒刑,可上訴。
橋頭地院說明,共犯鄭男想殺林男並告知黃女,黃女找來吳男及朱男,由吳男去年5月7日上午將林男帶到橋頭區汽車旅館停車場,讓林男坐上鄭男駕駛的汽車後座,再由朱男鎖上「兒童安全鎖」,林男於車內掏出槍枝形狀的物品後,遭鄭男持刀刺傷及朱男壓制,造成林男有多處刀傷。
橋頭地院提到,後續由黃女及鄭男駕車將林男載往鳥松區的汽車旅館囚禁,傍晚又載往屏東縣的汽車旅館,2人隔天在確認埋屍地點時,因車輪遭異物刺入返回高雄,黃女當晚先行離去,後續由鄭男夥同他人於5月10日將林男載往屏東山區殺人埋屍。
橋頭地院表示,國民法官法庭依對話紀錄、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證人證述等,認為黃女是先接到吳男通知後,才與鄭男前往約定地,且吳男讓林男坐上車後,朱男便立即騎機車抵達並將車門鎖上,由此認定黃女等3人是事先計畫邀林男出來再私行拘禁,黃女、吳男、朱男等3人並非偶然巧遇。
橋頭地院提到,合議庭另依錄音檔及譯文、路程圖及證人證述等,認定黃女與鄭男駕車將林男載往汽車旅館囚禁,期間有討論殺害林男並埋屍的計畫,2人隔天確認埋屍地點時,黃女雖因車輪遭異物刺入先行離開,但相關事證足以認定黃女與鄭男有殺人之犯意聯絡。
橋頭地院表示,檢方雖主張吳男、朱男涉犯幫助殺人犯行,但依卷內證據,難以認定吳男、朱男知悉或可預見黃女與鄭男後續有殺害林男的計畫,相關事證不足以認定2人成立幫助殺人罪名,至於鄭男的殺人動機及他與林男之間的糾紛,尚待另案審理後才能確認。
(中央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