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衛工處趙姓工程司等4人,涉嫌在95、96年發包施作工程期間,接受廠商招待,法院判決有罪。台北市政府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為4人違失行為已超過10年,判決免議。
判決指出,簡姓、陳姓、趙姓、李姓男子於民國95年至96年間分別擔任台北市工務局技士、衛工處工程司、副工程司等職務,4人於發包施作「第9期用戶排水設備工程第7標」等工程時,分別接受廠商招待餐宴,或到有女子陪侍的酒店消費等。
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起訴趙男等人,全案歷經10餘年審理,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年1月間判處4人1年1月至2年4月不等徒刑,均褫奪公權。台北市政府今年5月12日將案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趙男等4人的違法失職行為敗壞公務員風紀,並嚴重影響社會風氣及民眾觀感,損害政府廉能紀律的形象甚鉅,應對4人作撤職處分。
不過,懲戒法院表示,4人的違失行為時間點在95年、96年,北市府直到今年5月間才將案件移送,移送日期距被付懲戒人4人行為終了之日,均已逾10年,依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判決4人免議。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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