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郭姓小黃運將,先前將車違規停在板橋區雙十路二段附近的紅線上,被執行拖吊勤務的員警發現,依規定將車架上輔助輪後,以螃蟹夾欲將車子抬起拖離。這時郭姓運將急忙衝出來阻止,先是站在螃蟹夾上,之後蹲下、再躺下。員警擔心發生危險,立即通知救護人員到場,要將他送醫,但經檢傷後發現他一切沒事,員警依規定將郭姓運將依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移送,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裁定他無罪,二審高等法院逆轉,改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2020年9月9日,海山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在轄區執行拖吊勤務時,於板橋雙十路二段附近,發現一輛計程車違規停在紅線上,車內也沒有人。員警當下依規定拍照、劃線、貼封條,並由拖吊車人員將計程車架上輔助輪,並以螃蟹夾將車輛抬起,準備拖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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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小黃運將原先還站在對街,眼看自己的生財工具要被拖走,趕緊衝上前阻擋,拍打拖吊車駕駛座車門,希望他們開單就好。因拖吊車駕駛無法決定,要郭姓運將和員警說,他一聽,竟走到拖吊車和車輛中間,站上螃蟹夾,不讓他們離開,過程中員警不斷告知「拖吊程序已經完成,不服可提出申訴」,但他仍繼續站在那,之後甚至還蹲下,累了就直接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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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郭姓運將這行為相當危險,警方為了避免發生意外,隨即通知救護人員到場協助,經檢傷後發現郭姓運將身體並無大礙。但他這樣做,已經觸犯妨害公務罪,警方依法將郭姓運將依現行犯逮捕,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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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勘驗當時員警的密錄器畫面,發現郭姓男子僅做出「消極的阻擋動作」,員警也供稱沒受到他暴力脅迫,因此判決無罪。檢方不滿提出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妨害公務指的強暴行為,並不以執行公務的公務員為限,而是物理有形力阻礙公務執行」,因此郭姓運將這站、蹲、躺的行為,已構成強暴阻礙。因此二審改判郭姓運將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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