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旅行社老闆,24年前巧遇高中時期暗戀的女同學,兩人隨即展開交往,並在隔年於一間五星級飯店舉辦婚禮,但之後雙方因發生爭執,而未辦理結婚登記,這些年來也都未曾聯絡過。男方之後另外娶妻,還生下2個女兒,沒想到女方卻在去年出現,並提告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法院判決女方勝訴。
女方主張,當時雙方爭執分手後,長達20年時間都沒聯絡。男方解釋,是當時對方對於宴客桌數和費用斤斤計較,才會在當晚結束後發生爭執,隔天就分道揚鑣,雙方就未曾再見面和聯繫。男方還說,自己在2009年另外娶妻生子,倘若判決女方勝訴,會損及現任妻兒權益,且女方直到3年前才要求登記結婚,認為對方是濫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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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審理後,根據早期《民法》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也就是所謂的「儀式婚」,直到2007年5月4日才修法改為「登記婚」,也就是雙方必須去登記才算是有效婚姻。由於事發當時適用舊法「儀式婚」,因此判決雙方婚姻關係存在,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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