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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子公司協理收廠商「好處費」1億 遭求償1千萬判賠

記者 李昱菫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5/18 14:30
最後更新時間:2022/05/18 14:30
子公司協理收「好處費」遭鴻海提告判賠。(圖/TVBS資料畫面)
子公司協理收「好處費」遭鴻海提告判賠。(圖/TVBS資料畫面)

鴻海精密工業公司位在中國大陸深圳的子公司富泰華工業前協理翁世芳,於任職期間,涉嫌向合作廠商收取「好處費」1億2千多萬元,遭大陸判刑8年。而鴻海也在台灣提起訴訟,以翁世芳違反經理人與公司簽訂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求償1000萬元,一二審均判賠,而最高法院也於今(18)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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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翁原本任職於鴻海精密,被指派前往深圳富泰華工業子公司擔任產品開發部門協理,負責新產品研發及測試等業務。任職將近4年後,於2008年12月2日簽署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但他卻仍和同公司產品研發處下屬自動化系統設計部經理翁亦鋒合作,優先洩漏富泰華公司打樣規格參數給合作廠商策維及圖德公司,並且親派工程師協助解決相關技術問題與生產、私自篡改測試驗收結果,建議與指示公司以高於一般市場價格採購該廠商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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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世芳2人要求策維及圖德公司的負責人趙躍慶支付「好處費」,從2012年至2014年間,趙給付2792萬多元人民幣,等同於1億2782萬元新台幣,並替翁世芳女友、翁亦鋒妻子買社保,總獲利高達1億2814萬元新台幣。後續中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立後,判翁世芳8年徒刑、翁亦鋒8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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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公司也在台灣提出民事訴訟,認為翁世芳違反當初所簽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求償1000萬元。不過翁卻主張,鴻海應提出約定書正本而非影本,且違約要返還「最近3年」報酬是指「自通知時起回推3年」,所以從起訴狀送達日開始,這3年他已離職,並未領取鴻海任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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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約定書確實是翁世芳本人的簽名無誤,而違約返回「最近3年」報酬,是指翁男從鴻海實際領取報酬的最末3年計算,而他所領的報酬合計為1443萬5456元,鴻海請求給付1000萬元,並沒有超過其範圍,一二審均判應全數賠償,而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也於18日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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