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4次酒駕前科的高雄吳姓男子遭查獲酒駕被判4個月徒刑,但雄檢不准易科罰金,吳男聲明異議辯稱前一晚喝酒隔天酒沒全退才被抓,高雄地院不採信其說詞,僅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法界人士指出,法官雖准予吳男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但就實務上看,檢察官不准易服勞役機會還是偏高,也就是吳男基本上仍須入監。
為遏止酒駕歪風,法務部指示各地檢署從嚴審核酒駕案,使不少酒駕者不准易科罰金入監。有4次酒駕紀錄的吳男去年11月14日從晚間8時在住處喝高粱酒至隔天凌晨3時多,並在11月15日上午11時許駕車出門遭警攔查,酒測值0.34,高雄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4個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5000元。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書指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審酌吳男有酒駕肇逃紀錄,若准予易科罰金,難有矯正效用,因此不准易科罰金;吳男為此向高雄地院聲明異議指出,自己前一晚是先跟友人在KTV喝酒後,才搭計程車回家獨自小酌,不料經休息1晚沒感受到酒意就出門買飯,但酒測仍沒過,自己是誤觸法網,也沒有抗拒酒測,據此請求給予易科罰金處分。
不過,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吳男曾有多次酒駕傷人肇逃前科,也已因酒駕遭註銷駕照,審酌他這次無照駕駛又被抓酒駕,足見確實未記取教訓,且考量檢察官已就吳男犯罪情形、查獲當下狀況適當裁量,也已給予到庭陳述意見機會,據此認定檢方處分並無不當,駁回吳男異議,吳男仍須入監或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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