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復興航空董事長林明昇涉105年間明知將停航解散,竟發布否認媒體停業報導的新聞,公告不實重大訊息,誤導投資人。126名投資人團訟求償,二審今判獲賠499萬多元,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主張,復興航空原為上市公司,為停止營業,由董事長林明昇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與葉姓律師簽訂2份金錢信託契約,信託財產合計新台幣12億元,於當天移轉完畢後,再於105年11月21日下午1時許發布虛偽重大訊息,否認媒體關於復興航空將停業的報導。
投保中心主張,復興航空於105年11月22日召開臨時董事會通過解散公司等議案,並追認此信託契約,導致復興航空股票及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價格一路下跌,投資人因此受有損害。時任復興航空董事長林明昇、總經理劉東明以及2名破產管理人應與復興航空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林明昇等4人須連帶給付投保中心499萬2149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審酌,復興航空於107年6月29日經法院裁定破產,投保中心就本件請求權發生於破產宣告前,屬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對復興航空行使債權。投保中心對復興航空請求本件損害賠償,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二審指出,復興航空於簽立信託契約當天就把12億元信託資產移轉至信託財產專戶,作為處理消費者退票退款及員工資遣、支付薪資之用,明顯為因應停止營業的處理措施,此攸關公司存續的重大資訊,屬依法應公告的財務業務文件,復興航空應揭露而未揭露此信託契約,嚴重損害投資人權益。
二審表示,林明昇明知復興航空即將停航解散,竟於 105年11月21日發布否認媒體停業報導之虛偽重大訊息,並經劉東明簽核,而復興航空是否繼續營業,是對投資人投資判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訊,復興航空公告不實內容的重大訊息,誤導投資大眾。
二審判決,投保中心與2名破產管理人之間有損害賠償債權存在,林明昇及劉東明應給付499萬2149元,林、劉若已給付履行,則2名破產管理人免給付義務。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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