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駕駛1月中行經新竹尖石竹61線,途中跟一名騎士發生對撞意外,由於車子受損送去台北修車廠維修,沒有立刻提供行車紀錄器,結果最近接到警方通知,對方要提告過失傷害,肇責比各一半,駕駛覺得很委屈,認為是對方滑手機,未減速才釀禍,現在將影片PO網,想問現在該怎麼處理才好。
事故發生在1月13日中午12點多,開白色轎車的駕駛行經新竹尖石鄉,竹61縣2公里處,與騎士發生碰撞,瞬間零件四散,騎士扶了一下引擎蓋,連人帶車倒在地上,身上多處擦傷。
後續駕駛接到警方通知對方告過失傷害,而因雙方未注意車前狀況,因此肇責比例是各一半,駕駛因此將行車紀錄器PO網,認為當時騎士手放在手機上,未減速才會釀禍,而當時他因為車子受損無法繼續開,所以請拖吊業者拖去台北修理廠,才沒有在當下提供行車紀錄器結果卻因此被告,駕駛想問該怎麼處理,還來得及提供行車紀錄器嗎?
橫山四組組長潘百才:「民眾行駛山區道路,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態,並依速限行駛確保行車安全。」
警方說過失傷害要在半年內提告,而手上有新的行車紀錄器等畫面,只要有新事證,可以重新向警方或法院提供新事證,也可以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來捍衛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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