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姓男子不滿胞兄在父親靈堂吵鬧,夥同未成年堂弟將他殺害並棄屍。士院考量施男長期為酗酒胞兄善後,又逢喪父之痛,因幾近崩潰而犯案,情堪憫恕,今天依殺人等罪判刑8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施姓男子家住新北市汐止區,胞兄有酗酒惡習;施男與母親承受胞兄酒後鬧事壓力而心力交瘁,曾報警將胞兄強制送醫。
民國110年8月4日,施姓男子父親過世,施男胞兄因而連續多日飲酒而精神不穩,甚至破壞靈堂;同年8月7日晚間,施男不滿胞兄在靈堂吵鬧,與17歲堂弟(少年法庭審理中)以繩索、腳銬將胞兄綁在木椅上。
同日晚間11時許,施男與堂弟將胞兄移到房裡,不滿胞兄揚言殺害他們又試圖掙脫,由施男堂弟持鐵製啞鈴敲擊施男胞兄頭部,施男再取來延長線,交由堂弟以延長線勒住胞兄頸部不放,導致胞兄窒息身亡。
施姓男子與堂弟犯後清理現場,並以床單包裹遺體,翌日凌晨棄屍於汐止區鄉長路一處廢棄鐵皮屋。
施姓男子否認有殺人犯意,坦承妨害自由、棄屍;堂弟證稱,之前施男因胞兄常酗酒、吸毒,每天心情都很沉重,殺害胞兄後表情稍微放鬆,看似解脫;施男母親則表示丈夫已亡故,很需要施男,希望能判處最輕刑度,讓施男早日回到她身邊,
合議庭調查全案事證後認為,施男與堂弟在胞兄酒後失控時未選擇以報警、送醫等方式處理,反而共同剝奪胞兄生存權利,所為實屬不該,2人具有共同殺人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合議庭審酌,施男與胞兄感情和睦,還常為酒後鬧事的胞兄處理善後,且當時歷經喪父之痛,認定施男處於高壓、瀕臨崩潰情形下才犯案,即使處以殺人罪最低本刑10年仍有情輕法重之虞,並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同情而堪予憫恕,就殺人罪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酌施男無犯罪前科等一切情狀,就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殺人罪、遺棄屍體罪,各判刑7月、7年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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