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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法官認性自主權優於配偶權 元配向小三求償敗訴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4/19 17:18
最後更新時間:2022/04/19 17:18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林姓女子不滿丈夫與王姓女子有性行為,提告王女侵害配偶權求償百萬。北院法官認定,憲法優先保障王女性自主權,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並非法律應保障的利益,判決林女敗訴。

本案承審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她在去年承審一件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時,表示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可見憲法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的「個人」(性)自主決定權。

 

法官指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的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故在憲法典範變遷的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

法官在本案判決中,除了重申「配偶權」並非憲法上的權利,也表示「配偶權」並非法律上的權利,即使認定是法律上的權利,但被告享有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在「配偶權」與「性自主決定權」的衝突下,自然以憲法上所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優先。

判決指出,婚姻的意義與價值不斷然是配偶間所負的忠誠義務,更重要者是情感上的溝通、互信與承諾。
 

判決中舉例,比較精神上並未出軌的配偶,僅因生理上需求,至夜店尋求一夜情或與他人為性交易,但仍忠於婚姻;以及精神、心靈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契合,對於配偶僅餘肉體上的軀殼,雖然肉體上並未出軌,但實際上已無心維繫婚姻,即可知婚姻的核心價值並非「忠誠義務」,至為明確。

況且,性、感情、精神、行為的獨占,實際上是控制配偶內在思想的精神活動、對外與個人人格發展密切相關的表意行為,以及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分別涉及憲法絕對保障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及「性自主決定權」。

判決指出,法院介入判斷私人婚姻是否美滿、幸福,無疑是以法官自己的價值觀決定幸福婚姻的定義、婚姻是否破碎、配偶間應有的相處模式(白頭偕老或柴米油鹽醬醋茶),且婚姻的破碎不盡然是配偶一方的行為所造成。

判決表示,肉體上出軌的一方或許道德上值得非難,但配偶間缺乏溝通、生活中的冷暴力,何嘗亦不是促成婚姻走上終點的原因。

法界人士指出,多數承審侵害配偶權案件的法官認為,與有配偶之人通姦,是干擾或妨害他人夫妻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權利,若婚外情事實明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法官通常會判賠相當金額的慰撫金。本案判決實屬罕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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