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航前董事長林寶漳不滿公司扣取員工所得稅款卻未繳付國庫,導致他自掏腰包繳納,請求遠航返還代墊款。高院更一審判遠航返還林寶漳564萬餘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歷審判決指出,林寶漳曾於民國97年1月1日至同年4月27日間,擔任遠東航空董事長。
林寶漳提起請求給付代墊款訴訟時主張,他當時只是遠航名義負責人,所得稅的扣取、繳納業務由財會人員負責,而遠航未依法將扣取的所得稅款繳納國庫,導致他被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通知補繳稅款與滯納金。
林寶漳主張,他繳納本稅、滯納金、滯納利息等款項,共新台幣747萬餘元,而遠航已先扣取員工所得稅款,卻未繳付國庫,導致他必須以自己財產繳納稅款而受有損害,遠航則受有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遠航則辯稱,林寶漳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法定義務,且林寶漳擔任董事長期間怠於監督,也有過失。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遠航給付林寶漳694萬餘元,案經遠航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維持原判決;遠航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廢棄二審判決,發回高院審理。
高院更一審認為,林寶漳是扣繳義務人,但遠航本來就應該在扣取員工所得稅款後直接繳庫,卻因未繳庫而導致林寶漳代墊,扣除在另案已被判決給付的金額,判決遠航應返還林寶漳564萬餘元。
但更一審認為,林寶漳對於公司人員是否有在期限內向國庫繳清扣繳稅款也有監督責任,因此不得請求遠航給付因滯納而產生的滯納金、利息等費用。
遠航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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