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6架飛機長期由華航租用,華航認溢付租金逾12億元提告返還。一二審敗訴遭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認溢付租金1億7872萬元,判民航局須返還並加利息逾2.7億元。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主文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給付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億7872萬8146元,及自100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利息約9830萬元)。可上訴。
更一審認定,合約租金的調整變更,應受前案即租金尾款案、租金差額案確定判決爭點拘束,也就是兩造就飛機租金計算,已合意依行政院86年4月23日函示,依行政院核定利率及扣除飛機殘值4.88%為調整,並依行政院核定利率計算飛機租金數額。
更一審指出,兩造於91年7月間簽立協議書時,針對租金應依機價扣除飛機殘值4.88%方式為調整部分,達成合意;依調整後租金計算方式,華航溢付租金為1億 7872萬8146元。
更一審表示,華航是依兩造原有約定給付上開溢付租金,但是自兩造簽立協議書變更租金計算方式時起,民航局即無受領溢付租金的法律上原因,因此華航依民法規定請求民航局返還,為有理由。
全案緣於,民國79年政府為平衡中美貿易,民航局以民航作業基金向美國購買多架飛機,並租給華航,當初合約規定,其中6架飛機租期19年半,期滿飛機歸華航所有,立法院及監察院都認為,租機合約有違國有財產法,立法院在88年決議,要求民航局收回飛機。
民航局與華航在91年間簽立終止飛機租賃契約協議書,飛機所有權歸民航局,由國有財產局(現為國有財產署)標售。
華航興訟主張,原契約因立法院決議要求而提前終止,且決議已變更原本華航與民航局的對價關係,並重新調整租金數額,認為有溢付租金新台幣12億4317萬1655元,請求民航局返還。
一、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合意終止契約及約定調整租金內容重新計算,並無溢付租金,判華航敗訴。經上訴,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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