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警官任職台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副分局長期間,駕駛公務車接送女友人被控涉嫌詐欺等罪。士檢認為,張男不知潔身自處,但所為不構成詐欺、竊盜、背信,處分不起訴。
士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書指出,張姓警官自民國108年8月起擔任士林警分局副分局長,案發後於110年3月8日調任北市警局民防管制中心專員。
張姓警官被控於110年2月14日凌晨駕駛公務車搭載女性友人返回警分局辦公室,同日上午11時許再駕駛公務車送女友人回家。
案經台北市警察局函送地檢署偵辦,指張姓警官詐得使用公務車供作私人交通工具的不法利益,以里程計算油料費用約為新台幣50元,涉犯刑法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背信、竊盜等罪。
張姓警官坦承私用公務車,否認涉嫌詐欺等罪。檢察官認為,張男原本就有使用公務車的權限,且使用車輛前免經他人核准,駕駛公務車接送友人期間也未持公務車加油卡到加油站加油,難以認定張男有對士林警分局或加油站員工施用詐術。
不起訴理由另指出,張姓警官的公務車由駕駛負責保管,張男並未受士林警分局委託管理公務車,因此不構成背信罪。
檢察官也認為,張姓警官在此案中違規使用公務車所獲得利益僅約50元,難以認定張男有貪圖此一微小利益的主觀犯罪故意,行為也與竊盜罪要件不符。
檢察官指出,張姓警官案發時身為副分局長,不知潔身自處,竟於值班時間使用公務車接送與公務無關的女友人往返分局與住處,違反機關內部規定,但不構成詐欺、背信、竊盜等罪,全案罪嫌不足,日前處分不起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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