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地檢署偵辦竊盜案,傳喚陳姓男子作證,但陳男以上班為由不到庭,檢察官聲請科以罰鍰,南投地院認為陳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裁定科1萬元罰鍰。可抗告。
南投地方檢察署偵辦林姓男子涉嫌竊盜案,認為有必要傳喚陳姓證人,因此依證人戶籍地送達傳票,傳喚證人應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下午2時許到場為案件作證,傳票經寄存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陳姓證人同年11月11日具領而合法送達。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書,陳姓證人僅以上班無法請假為由聲請變更期日,經檢察官以公務電話告知非正當理由,證人仍拒不到庭,有聲請變更期日狀、南投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送達證書、點名單、南投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等足以佐證。
檢察官認為,證人以須上班為由,為每名須到庭證人都可能面臨的問題,證人明顯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因此聲請對證人科以罰鍰,法院審酌證人到庭作證與案件關聯性、必要性及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場等情節,認為檢察官聲請有理由,裁定對證人科以新台幣1萬元罰鍰。
南投地院上次因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的裁判日期為108年1月,同樣裁罰1萬元,時隔3年再有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遭罰,可說不常見。
南投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李俊毅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法律規範是「得」科以罰鍰,而非「應」,檢察官會視案情、證人重要性,因案而異,非每案的證人不到場就聲請科以罰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民事訴訟法第303條也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3萬元以下罰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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