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秉華在新北市新店區持刀隨機殺死騎士,一審判處死刑,二審認定他自首且適用減刑,改判無期徒刑,另考量他有逃亡之虞,日前裁定自2月6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全案緣於,王秉華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晚間駕車偕妻外出,因用餐地點與妻子爭執,在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某速食店前臨停。
王秉華為發洩情緒,持料理刀下車,小碎步助跑3步後,朝前方素不相識的林姓騎士背部猛刺一刀後開車逃逸,林姓騎士送醫不治。王妻報警後,警方到場將王男逮捕。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王秉華犯案時並無精神障礙導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且泯滅人性,依殺人罪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王秉華犯後逃逸,在當時妻子勸說下決定將車停在路旁,並主動自首向警方告知殺人犯行,使警方迅速發覺本案犯罪事實,節省訴訟資源;王男行為符合自首規定,得依法減刑,1月19日宣判,改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由於王秉華羈押期限將於2月5日期滿,承審合議庭訊問後認為,王秉華獲改判無期徒刑,但尚未確定,且重罪常伴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認定王秉華有逃亡之虞,1月25日裁定自2月6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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