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東森媒體科技董事王令麟被控賤賣亞太電信Cable Modem業務,導致亞太電信受有損害;高院更一審判王令麟須賠償新台幣2億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王令麟上訴,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亞太電信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王令麟民國95年間擔任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明知亞太電信前身的東森寬頻電信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Cable Modem)獲利豐厚,卻為了讓凱雷集團高價買受東森媒體股權而賤售。
亞太電信請求王令麟、王令僑、王令一、王金世英連帶賠償9億7496萬2002元本息,高院判王令麟免賠,其他3人連帶賠償9億7496萬2002元本息。
高院認為,檢察官96年3月起訴掏空案,亞太電信直到98年9月才對王令麟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已超過2年時效,因此駁回。亞太電信只針對判決駁回請求王令麟賠償2億元部分提起上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當時檢察官並未起訴王令麟,起訴書也未提及王令麟參與犯罪,是否能以檢察官公訴時間點計算請求權時效不無疑問,廢棄此部分判決,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王令麟將亞太電信Cable Modem業務低價出售,使亞太電信受有22億2793萬8025元價差的損害,王令麟所涉刑法背信罪等,已經刑案判決確定,王令麟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更一審認定,本件請求權時效應自96年4月25日起算,亞太電信98年3月9日以函文請求王令麟賠償,並於請求後6個月內的98年9月4日提起本件訴訟;依民法規定,本案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判王令麟應賠2億元。
王令麟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昨天駁回上訴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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