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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害命以「殺人罪」論處有前例!修法未過 法務部這樣說

記者 李昱菫 報導
發佈時間:2021/12/27 17:49
最後更新時間:2021/12/27 18:02
高雄酒駕(左圖)釀成1死3傷、2018年郭俊邑酒駕被依殺人罪判刑(右圖)。(圖/TVBS資料畫面)
高雄酒駕(左圖)釀成1死3傷、2018年郭俊邑酒駕被依殺人罪判刑(右圖)。(圖/TVBS資料畫面)

高雄一名黃姓男子,昨(26)日晚間喝了威士忌之後,還開著BMW轎車上路,結果撞上林姓一家四口,導致林男的潘姓妻子重傷身亡,其餘3人也還在醫院接受治療。黃男酒駕行為引發社會怒火,高雄市長陳其邁也建議中央應該修法,讓酒駕肇事以「殺人罪」論處,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今(26)日受訪表示,前年就已提出酒駕不確定殺人故意修法,但可惜立法院沒有修法通過。不過其實酒駕被依殺人罪判刑也有先例,2018年25歲Uber司機郭俊邑,唱歌飲酒後還開車,撞死陳姓女騎士,另外還有2人受傷,郭俊邑被依殺人等罪,判處12年6月有期徒刑,全案定讞。

郭俊邑在北市街頭酒駕狂飆釀成1死2傷。(圖/TVBS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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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邑酒駕釀成1死2傷,當時他行經台北市基隆路4段,以高達106.5公里的時速,先追撞一輛機車,陳姓騎士倒地受傷,但他卻沒有減速,也未停車查看,繼續高速駕駛,再撞上另外2輛機車,導致一名陳姓女騎士重傷死亡,另一名許姓騎士受傷。郭俊邑的駕駛行為遭檢察官痛批,宛如「恐怖攻擊」,依殺人等罪起訴。

郭俊邑今年二月被依殺人等罪判刑12年6月定讞。(圖/TVBS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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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認為,檢方未舉證郭男的殺人故意,僅依公共危險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不過去年6月,二審高院認定,郭俊邑撞上第1輛機車騎士後,為了逃逸而加速駛離,繼續高速飆駛的危險行為,主觀上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改判12年6月。今年二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郭俊意酒駕案成為國內酒駕撞死人以殺人論罪確定的首例。

法務部長蔡清祥。(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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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酒駕是否該修法,法務部長蔡清祥今(27)日也回應,表示又聽到酒駕撞死人事件相當悲痛,而2年前法務部就已提出希望酒駕再犯,應以「不確定殺人故意」刑度來加以處罰,但是很可惜,在立法院沒有修法通過。蔡清祥坦言有很多因素造成修法未通過,「予以尊重」。不過他希望在個案上偵審的檢察官、法官應要斟酌情節,「從重量刑、從速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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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酒駕#殺人罪#修法#法務部長#蔡清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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