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一名林姓男子昨(14)日晚間11時許,開車行經花蓮中山路與國聯一路口,無照、逆向,又連闖4個紅燈,警察要將他攔下,他卻逃逸,事後撞到其他車輛這才停下,不但自己的轎車車頭嚴重毀爛、人也受傷,還波及無辜的車輛,害他人受困車內,這下除了得負擔車輛的維修費,還得吃上超多罰單,罰鍰加總多達8萬9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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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車禍的撞擊力道強烈,林男的黑色轎車保險桿掉落、車頭嚴重毀損、前擋風玻璃也碎裂,而20歲陳男所駕駛的黑色轎車,也被撞到車身變形,駕駛跟乘客受困車內,警消還得動用破壞器材,才順利將人救出,隨後三人手腳擦挫傷送醫治療,目前並無大礙。警方初步調查,兩輛車的駕駛都沒有酒駕,詳細肇事原因有待釐清。
林男撞車後,當場被警方依現行犯逮捕,並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最後他恐吃上超多罰單,罰鍰加總最高達8萬9000多元。而林男遭開罰之違規項目如下:
1、闖紅燈(4次):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百元以下罰鍰。
2、不服稽查取締: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1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本項規定2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0000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3款: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處新臺幣600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4、無照駕駛: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1款:
汽車駕駛人,有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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