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李姓男子108年間持剪刀猛刺母親217刀致死,二審認為李男患有思覺失調症,但行為時責任能力未達減輕程度,不予減刑,判處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依歷審判決書記載,李男於民國108年間在住處與母親發生爭執,持剪刀、椅子攻擊母親,導致母親受有217處穿刺傷及26處鈍傷,大量出血身亡。
李男犯案後洗澡更衣,查詢廢死聯盟網站,及撥打電話給媒體記者;警方獲報到場,李男僅表示不小心傷害母親,隨即遭逮捕偵辦。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李男否認犯罪,辯稱沒有毆打或殺害母親,案發時因精神不穩失去意識,等到恢復意識,母親已倒地;李男還辯稱患有思覺失調症,認知功能退化,並無殺害母親動機。
一審認為,依高雄長庚醫院鑑定結果,李男患有思覺失調症,但案發時思緒清楚,第一時間思考的是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並無因精神障礙導致責任能力喪失或減輕的狀況,不得判決無罪或減輕其刑。
一審審酌,李男否認犯行,但符合自首規定,依法不得量處最重之刑,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李男仍主張行為時處於喪失或減輕責任能力的狀態,並聲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再次鑑定及審查高雄長庚醫院鑑定。
二審指出,凱旋醫院與高雄長庚醫院的鑑定結論一致,亦即責任能力未達減輕程度;二審也認為,案發當天屋內只有李男與母親,且李男有多次家暴紀錄,警方知之甚詳,欲查明犯罪幾近反掌折枝,李男自首也非出於悔悟,不得減輕其刑,撤銷改判。
檢察官與李男父親、妹妹均要求判處死刑,二審審酌,李男逆倫弒母惡性重大,但與計畫性犯罪的惡性仍有差別,通盤考量後認為量處有期徒刑過輕,量處死刑過苛,判處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李男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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