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警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14日上午8時許,「砰」一聲槍響,震驚整個分局。原來一名40多歲的黃姓警員,出勤前清槍,因恍神導致操作流程錯誤,誤擊子彈1發,幸無人受傷,市警局將依規定予以行政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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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一般值勤員警領取配槍標準SOP程序,即領槍後先進行清槍,再裝上彈匣後才放入槍袋,黃員將彈匣裝入手槍後,才發現尚未清槍,卸下彈匣時,未察覺有1顆子彈已上膛,黃姓員警扣板機清槍,導致子彈擊發。
警方指出,依《警察機關武器彈藥管理要點》,槍枝走火者予以記過處分,因而致人(含本人)傷亡者,除依法處理外,加重議處,並責由服務單位加強管教,各級主官(管)及有關監督不週人員負連帶責任,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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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案發後已進行內部調查,釐清槍枝走火確切原因後,將依規定予以行政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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