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城中城」大樓昨天凌晨火警,傷亡慘重。內政部指出,城中城在民國70年以前建造,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現行法規對既有建築物成立管委會也無溯及既往,未來將修法強制要求。
「城中城」火警引發各界關注老舊大樓管理問題,部分媒體質疑,大樓無管理組織,有礙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
內政部昨晚發布新聞稿指出,「城中城」在70年以前建造完成,是住商混合用途建築物,1樓部分店面為二手電器交易,2至6樓、12樓為商場、電影院、餐廳,7至11樓是住宅用途。
內政部指出,「城中城」大樓2至6樓及12樓已閒置多年,目前並未使用,僅7到11樓為住宅使用,也因此未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也未落實安全管理。
內政部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民國84年公布實施,第29條第1項明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內政部說,管理委員會應負責整棟大樓的安全,與共有及共用部分的維護、修繕等任務,但對於既有建築物並無溯及既往的規範。因此,營建署將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要求既有建築物也要設立管理組織,以利管理委員會負起公寓大廈的公共安全。
除了修法之外,內政部表示,為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內政部消防署已函請各地方消防機關全面清查複合用途建築物有供住宅使用的消防安全管理,違規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以預防火災發生。(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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