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城鵝肉店「鼎玉鉉」縱火案造成2死3傷,縱火犯已判刑定讞;林姓負責人被控安全設備不符規定,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7月,二審改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起於民國106年間,鵝肉店林姓負責人的兒子與他人有金錢糾紛,男子蔡興旺受託處理,同年11月30日晚間與友人林家宥、黃煒杰前往鵝肉店,由蔡興旺、林家宥對爐火潑灑摻有香蕉水的紅漆引發大火,黃煒杰則在車上攝影。
火勢瞬間從1樓往上延燒至2、3樓,造成林男妻子、張姓員工死亡,另有3人輕重傷。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殺人罪判處主嫌蔡興旺15年徒刑,林家宥13年徒刑,黃煒杰依恐嚇罪判1年2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林姓負責人另遭新北地檢署起訴過失致死罪嫌,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林男身為鵝肉店負責人,未於1樓設置滅火器,並維持2樓窗戶通暢,導致發生火災時,火勢迅速延燒而無法及時撲滅、消防人員無法儘速搶救,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承審合議庭認為,林男為登記負責人,但依員工證述,實際負責人應為林男妻子,林男僅偶爾到店內聊天、喝酒,無從認定林男為實際負責人。
合議庭也認為,鵝肉店即使設置滅火器,也無法撲滅火勢,消防人員從鵝肉店2樓陽台進入救災,因此難以認定有因2樓窗戶遭遮擋而延遲消防救災的情形,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證明林男有過失行為,改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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