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台氯林園廠去年發生氣體外洩工安意外致工人1死9傷。雄檢偵結認為台氯已與死者家屬和解,給予公司及葉姓廠長、蔡姓主任緩起訴處分,但須向公庫繳納5萬到50萬元不等。
高雄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指出,李姓工人等10人去年4月22日傍晚在高雄林園工業區內的台氯林園廠內進行二氯乙烷管線法蘭螺絲拆卸作業時,因法蘭間墊片突然破裂,李男躲避不及,直接吸入、接觸大量的二氯乙烷,引發化學性灼傷、中毒,經送醫搶救仍傷重不治。
由於這起工安意外造成1死9傷,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事後函送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相驗偵辦,台氯公司、葉姓廠長和蔡姓工務部主任則遭依過失致死罪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送辦。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查後,認為葉姓廠長和蔡姓主任應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事先告知作業勞工,但兩人卻未讓李男等工人確實穿著安全衛生防護具,施工現場也沒將閥或旋塞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據此認定應負過失責任。
檢方偵結後,認為台氯公司已與李男家屬達成和解,葉姓廠長和蔡姓主任事後也未推卸責任,坦然面對,因此均給予1年緩起訴處分,條件是公司須在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台幣50萬元、葉姓廠長須繳納10萬、蔡姓主任繳納5萬。(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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