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魚市場撤掉垃圾桶,還祭出檢舉獎金。丟保麗龍、垃圾、魚肚,一次罰兩萬元,其中的八成也就是1萬六千元給檢舉人。魚販承銷商一年上繳的管理費高達6千萬,魚販卻無處丟垃圾,也質疑能檢舉的都是可以看到監視器的員工,引發魚販反彈。法界認為,魚市場這項規定,如果是對「非公司員工」開罰,就涉及不當得利,違法。
重賞之下果然有人被檢舉,因為亂丟飲料罐得上繳兩萬元罰金,氣得向公會抱怨,這裡根本找不到垃圾筒!而且懷疑市場管理人員才能看監視器,只有他們才有機會檢舉拿獎金!
承銷人公會理事長林信富:「他剛開始是說,要增加停車費的錢,然後(垃圾)子母車會增加給我們用,結果他錢讓他收了之後,子母車全部都收掉了。」
一年六千多萬的管理費都是供應人承銷人魚販們上繳的錢,他們不滿繳這麼多錢,這魚市場卻連個垃圾桶都沒有!
台中魚市場林秘書:「我告訴你,設了垃圾桶,清潔人員他們說他們整個受不了(有些)家用垃圾偷偷的拿去。
晚間直擊魚市場情況,地上的確有不少垃圾,管理人員強調,管理費不包含清潔費用!
台中市農業局長蔡精強:「他不是政府機關,他是公司,(所以他不需要經過你同意他可以這樣做?)當然不需要,這是公司管理。」
但這罰金卻比廢棄物清理法,亂丟垃圾處1200到6000的罰鍰還要高出三倍以上。
律師說,魚市場可能涉及民法179條的不當得利,只要被罰的不是魚市場員工,可能可以提告請求返還,承銷人公會則認為,魚市場要做的是管理,但這種撤掉垃圾桶再來抓亂丟垃圾者,他們看來,就像是想方設法與民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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