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對洪姓夫妻因認為4歲的兒子愛說謊,夫妻皆曾動手管教,一次孩子吃飯時把食物含在口中不吞下去,又不聽勸,妻子怒持藤條狂毆孩子腿部,孩子掙扎中還打到頭部、手、軀幹等部位,全身留下多處傷痕,兩日後孩子有異狀送醫發現橫紋肌溶解症,經急救後宣告不治。一審地院判洪男4月、洪妻4年2月;夫妻上訴二審,改判洪男1年、洪妻維持原審,日前三審判決出爐,最高院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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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姓夫妻育有兩子,2018年時小兒子年僅4歲,案發前幾天,丈夫認為小兒子拿電視遙控器卻說謊,因而持藤條毆打,造成孩子左手臂、臀部、小腿多處受傷。2018年4月4日兒童節當日,妻子看見小兒子將食物含在口中不肯吞下,暴怒持藤條狂毆,孩子閃躲期間頭部、手、軀幹皆有受傷。
想不到兩日後,小兒子凌晨突然呼吸有異,妻子將孩子送醫,仍因橫紋肌溶解症併急性腎小管壞死,及皮下軟組織大面積出血,孩子到院前已無自主呼吸及心跳、雙眼瞳孔放大,急救後仍宣告死亡。
夫妻倆在警方偵訊時都坦承曾動手,但妻子稱僅用「愛的小手」教訓,與呼吸異常無關。但解剖發現,男童全身都有新舊傷痕,致命傷在下肢,被藤條抽打導致橫紋肌溶解,小腿病理切片有肌肉崩解情形,當下釋放出足以致死的肌球蛋白。而比對男童身上的棍棒傷勢,也與警方查扣的藤條吻合。
高雄地院一審認為,事證不足證明洪男行徑導致兒子身亡,故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洪妻則考量其身心狀況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4年2月。
洪姓夫妻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洪男在案發當年1月也有毆打兒子的紀錄,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刑1年,洪妻維持原審量刑。夫妻認為原審調查未盡職責,再提上訴三審,最高法院經審理,駁回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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