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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悶死男嬰案讓房屋成凶宅 房東獲判賠232萬


發佈時間:2021/08/13 17:56
最後更新時間:2021/08/13 17:56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台北市內湖區一間托嬰中心108年發生廖姓保母悶死男嬰案。托嬰中心房東向托嬰中心黃姓負責人、廖女求償,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黃男、廖女應負232萬餘元損害賠償責任。

全案起於,北市警消民國108年4月1日下午2時許獲報,指位於內湖區康寧路一段的托嬰中心有男嬰無呼吸心跳,緊急派員到場,男嬰送三軍總醫院搶救仍不治。

 

徐姓房東向士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主張他與托嬰中心黃姓負責人簽約,出租案發房屋給黃男經營托嬰中心,每月租金新台幣5萬5000元,詎料房屋因本案成為凶宅,導致交易價值減損,請求黃男、廖姓保母賠償。

一審判決指出,男嬰送醫急救不治,但依消防局救護紀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意見,可認定男嬰於托嬰中心內非自然身故;廖姓保母以身體壓制方式哄睡造成男嬰死亡,顯有過失,並使房屋成為凶宅,應負賠償責任;黃姓負責人身為承租人,也要負責。

一審採信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報告,認為案發房屋在108年4月1日時價值為2534萬餘元,男嬰意外事故後價值為2302萬餘元,價值減損232萬餘元,判決黃男、廖女應賠償232萬餘元,但黃男已預付部分租金17萬餘元可抵銷。全案可上訴。
 

保母壓嬰致死案刑事部分,士檢先行起訴廖姓保母,一審士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廖女有期徒刑3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判廖女3年6月徒刑,仍可上訴。黃姓負責人等人遭起訴過失致死罪嫌部分,仍由士院審理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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