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女子前年10月間,因債務問題,載唐女到苗栗縣通霄鎮海堤旁,持鐵鎚將對方殺害,法院一審判李女無期徒刑,經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審酌李女未與被害家屬和解,仍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42歲李姓女子與唐姓同鄉女子為朋友關係,並均從事二胎貸款業務,民國108年10月2日凌晨2時許,李女駕車載唐女前往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海堤,兩人因協商債務發生糾紛。
李女竟自車上取出鐵鎚猛砸唐女頭部致當場死亡,隨即取走唐女手機等物品逃離現場,事後並使用唐女行動電話,盜領被害人新台幣8萬7000元存款。
直到當天下午3時多,經過民眾發現唐女倒臥海岸旁的石堆上死亡,苗栗警方循線至南投縣李女的住處將她逮捕,苗栗地檢署偵辦後,將李女依殺人罪嫌起訴。
苗栗地院一審時,審酌李女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態度,認為惡性重大,依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李女犯案前無前科紀錄,雖在一審期間否認部分犯行,但在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堪認尚具悔意。
但合議庭審酌,李女至今尚未將盜領的款項歸還被害人家屬,或與家屬賠償和解,因此駁回上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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