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銀行前副董事長王志雄及前總經理王宣仁因涉銀行違法放貸遭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判王志雄、王宣仁各賠償金管會新台幣1億9657萬9542元,中央存保代位受領。可上訴。
王志雄曾任立委,一度列名調查局外逃10大經濟通緝要犯,民國101年從中國大陸押解返台歸案,刑事部分,6年前被依背信罪判刑2年定讞;王宣仁則早於97年從中國大陸押解返台歸案,刑事部分於101年間被依背信罪判刑1年10月定讞。
高院更二審指出,民事部分,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主張,王志雄等人為中興商業銀行公司處理相關授信業務之人,明知與亞世集團、台鳳集團、禾豐集團、台融集團、 國揚集團、榮周集團有關的公司或個人的案件,均不符合中興銀行各種授信業務規章相關規定,卻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違法放貸,造成銀行逾新台幣100億元重大損害。
在重建基金賠付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金管會授與訴訟實施權後,向王志雄等人求償各給付金管會總計逾71億元,並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代位受領。
高院更二審今天認定,禾豐集團其中一個貸案 ,王志雄、王宣仁的行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與中興銀行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判2人各賠償金管會1億9657萬9542元,並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代位受領。
更二審指出,其他貸案部分,王志雄等人並無違法授信情形,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請求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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