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秉華去年在新北市新店區持刀隨機殺害騎士,落網辯稱有精神疾病。北院審理時送精神鑑定,認定王男犯案時並無精神障礙導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且泯滅人性,判處死刑。
王秉華於去年3月13日晚間駕車偕妻外出,因用餐地點與妻子爭執,在新北市新店區中正區速食店前臨停,為發洩情緒,持料理刀下車,小碎步助跑3步後,朝前方素不相識的林姓騎士背部猛刺一刀後開車逃逸,林姓騎士送醫不治。王妻報警後,警方到場將王男逮捕。
王男到案後否認殺人,辯稱有解離性人格,案發時與妻子吵架而理智線斷,腦袋一片空白,處於無意識狀態,雖知攻擊人是不對的,但無法控制自己,也不知道刀這麼利,以為被害人只會流血,直到開車逃逸都是無意識狀態。
王男還辯稱有3個人格,殺人時是另一個人格,第三個人格是小男孩。但檢方認定,王男有直接殺人故意,且王男並無憂鬱、躁鬱症狀,案發後刻意強調是精神病患,與就醫資料、實際狀態不符,顯屬脫罪之詞。
檢方認為,王秉華惡性重大、手段兇殘,視被害人性命為螻蟻,且以精神病企圖脫罪,使被害人家屬受二次傷害,犯後態度不佳,構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的「最嚴重之罪行」,依殺人罪起訴王男,建請量處最嚴厲之刑。
台北地方法院綜合王秉華案發前後反應、與妻子對話,事後表現情況,並參酌醫師證詞、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的精神鑑定報告,認定王秉華犯案時並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
王秉華雖然在犯後自首,但法官發現王秉華犯後駕車逃逸時,王妻不斷要求王男報警,一開始王男拒絕,後來王男將車子停在路邊,王妻打電話報警後,王男才向警方坦承殺人。
法官指出,王秉華是被動配合妻子要求才向警方自首,加上王男案發後未主動積極聯繫相關救護事宜,罔顧被害人即時救濟需求,可見王男自首並非真誠悔悟,是出於「情勢所迫」而不得不然,所以不依刑法第62條減刑。
北院認為,王秉華僅因與妻子爭吵,為宣洩心中憤怒,持刀以背後偷襲方式刺殺毫無關連的被害人,遷怒無辜,行凶動機極為惡劣,使被害人死前受到極度恐懼及因失血過多至死的折磨過程,行徑冷血,泯滅人性,視人命為草芥。
北院考量王秉華殺人動機、犯後態度等因素,如果判處無期徒刑或較輕刑度,非但不能還被害人公道,也不足以撫慰被害人家屬失親之痛,王秉華所犯殺人罪已罪在不赦,求其生而不可得,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北院已依職權上訴。(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