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男童遭彭姓繼父與吳姓生母家暴致死。一審判彭男13年半、吳女13年徒刑;二審今天考量二人全部認罪,且符合自首減刑,改判8年半、7年半,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彭男當初打119叫救護車時雖不願具名,但已在報案電話中表示「我們打小朋友巴掌」,並使用自己名義申辦的門號報案,男童送抵醫院後,因明顯涉及對兒童施暴,醫院通報警方,彭男、吳女向員警表明因管教問題動手打男童臉頰,致其抽搐而需送醫。
高院審酌,2人犯後坦承長時間持續傷害男童,多次表達悔意,2人當初報警應非僅為自首減刑所為,而是知悉釀禍後,希望送醫及時挽救,但未能如願,綜合考量後,認定2人符合自首減刑規定,彭男毆打次數、頻率與情節,明顯較吳女多且重,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彭男8年6月、吳女7年6月,可上訴。
桃園地方檢察署調查,男童的彭姓繼父及生母吳女,在民國107年6月至9月間在桃園市大園區租屋處,以男童時常偷竊、說謊為由,持實心棍子毆打男童施以凌虐。
檢方起訴指出,同年10月5日晚間,兩人又在租屋處毆打男童,男童因遭到凌虐、毆打而出現嘴唇發紫、呼吸緩慢等情況,到醫院前已無呼吸、無意識、心跳停止,經急救後,仍有重度缺血缺氧性腦病變、顱骨四肢骨折及全身多處陳舊性傷痕等重傷害,住院2個月後仍因傷重宣告不治。桃檢依成年人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死及妨害幼童發育罪起訴2人。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審酌法醫解剖報告,及吳女大兒子證詞,不採信2人說詞,且所犯為成年人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死罪,依法須加重其刑,2人僅因男童有玩火及偷竊家中食物等問題,就虐打6歲兒童致死,犯罪情節嚴重,無減刑理由,去年7月間判處彭男與吳女,分別為13年6個月及13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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